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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7:28:02

2.裁判阶段的能动传统观点认为法院的裁判结果只能小于等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司法权是被动的、消极的、中立的判断权。

例如,以低效和高效的抽象评价替代善行和恶行之间的具体区分,通过法律的运用效果对抽象规则的有效性进行批判校准,同时对其加以维护。决定程式也就能够结合与时偕行的标准对相互对抗的权利诉求给予真正中立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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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法学研究主要集中于智慧法治的规则应然、特定技术的法律规制、平台经济的监管创新、新兴权利的规范表达、数据处理的困局化解、数字合规的制度设计、科技伦理的法理构建与传统理论的扩容更新等,并在此基础上渐次形成了动态监管理论、场景区分建议、全周期监管学说和新公用事业理论等,这些观点已被《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垄断法》等所吸纳。数字化生存是多维时空流动的虚实并行生存,每个独立个体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效果因呈现出多联结的间接波状结构,无法再通过单一而直接的线连图式予以勾勒。数字化正在不断形塑出全新的权力形态,过度专业化的分工以及构建于其上的社会治理系统,适合提高生产力但不适合用来保障安全。可见,共识和强制都预设了一个对信息的获知问题。将不同类型的法源纳入法律创生概念,是为了在区辨的意义上探寻数字规则的需求转变,法律创生也因此具备了一整套潜在的技术手段,可以被程式所包含、被价值所引导,进而实现扩展性的活化。

通过法律创生,规则生成的基本理念或不再严格遵循乌尔比安各得其所的正义要旨——法律的功能虽然也在于为每个个体提供实现其权利的基础保障,但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要求将逐渐被平衡性和交互性的动态观念所改变,单个法律制度的内在公正也可能被有目的地忽略。为应对未曾安排的复杂性和可能性,趋变性机制所体现出的更高适应能力,是避免陷入问题驱动型立法制度惯性的关键。本文首先论述法律创生路径之于传统立法范式的优势,并从观察和体验两个维度更新规则供给的理念。

创生主体应特别关注程序性规范和伦理性规范之间的合比例性以及效用诉求和公平诉求间的析离。在中观层面,需透过公司社会责任等机制纠偏商业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背离。在此,可以援引哈贝马斯新的非了然性的隐喻,即数字乌托邦并没有带来更多美好生活的可能性。遗憾的是,严格的科学理性同其所助长的风险容忍,达成了一种隐秘的合谋,客观上为数字技术的无孔不入创造了契机。

现实中,形式上有效的法律有时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与既有研究相区别,本文聚焦数字时代法律供给范式的改良,探索针对广义数字风险的长远规则的生发机制及其特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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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此种张力,强监管模式极有可能异化为运动式监管,而作为特别法适用的部门法不能涵盖所有的数字风险。缺乏道德的约束,法律规则的滥用将导致高度弥散且通常是难以补救的结果,虚实边界开放性与价值分配闭环性的悖论将不可调和。受众群体与立法部门的沟通、公共部门对利益集团的问询、特定情形下的政治动员等,均可对规则生成起到矫正的作用。法定权利的创设被视为追求美好生活、获得更大自由和实现个人利益的首选工具,规则生成存在全方位权利化的倾向。

数字化不会因为对个体的赋能而启动新世界的自我创造过程,毋宁认为正是这种倾向的同一性导致了生活和生产处境的标准化:一方面,无论个体的经济条件如何,只要将他隔绝于数字化生存方式之外,他就会有如临深渊的感觉。经典侵权法中的过失和严格责任,聚焦产品本身而非制造生产过程,将可预见性作为核心要素,但数字化发展的逻辑并非线性的,而是面临很多突变性因素,如ChatGPT的横空出世带来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跃迁,因此完全预判技术的发展逻辑比较困难。归根结底,现行立法程序只能将对技术依赖的中断当作一种有期限的形式看待,无法在问题的更高层次上将各不相同的事态发展都予以涵摄。这种做法的缺陷是,对规范性的维护奠基于因果关联不变性的既有认知之上。

考虑到抽象性规范数量的激增,未来法律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结合具体时空条件,引导作为规范性终极基础的法理念向具备理想效力的具体规整范式正确地移动,亦即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逐案决定。进而,法律创生将同时处理对先在的反馈及后在的规划,以便更大程度对未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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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侵权方与受害者等角色时刻处于发展转换之中,严格基于权利—义务咬合而构筑的法律规定存在适用即过时的风险。其一,数字风险在既有规则制约的条件下泛化和异化,通过传统的漏洞填补和类推适用方式无法有效地实现法律续造。

法律解释是适应技术变化、获得确定法律结论并保证创生规则有效适用的事后机制。法律的执行依托于两个外部因素的补充:共识和强制。法律创生的稳定性源于可传递意义的表达固化,这种表达固化必须融入并驻扎在法律与政治互动的语义结构中。在社群规范层面,数字王国中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嵌套,公法—公益法—私法的一阶结构,将由公益法和私法之间的社群规范进行补充。故而,在当下不断变为过去的未来视域,已经过去的过去以及正在脱离未来的当下,都不能被视为完全终结。其一是目的限缩,即通过跳跃的逻辑串联将适配的目的纳入法律创生的视野范围。

道德规训矫正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对效用和正义的衡平,对合理正当的界定不必受限于功利主义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关乎社会的基本善。纯粹的逻辑涵摄与规范创设之间存在一系列中间层级,选择性机制使得创生主体可以在具备规范性准则内涵的开放性原则中,有意义地塑造被视为应然的法律秩序。

个体行为的虚实同构使得法律关系批量而散状地形成、变更和消灭,该能动性过程又随效果的叠加循环产生链式反应,进一步加剧了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其二,数字化的诸多内涵与民主的基本要求背离,立法者无法有效应对数字化导致的新不公新贫困,公共利益的诉求无法单纯通过修正法律文本实现。

这引发了看似冲突的社会效应——数字技术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人们对于潜在风险的自觉意识。结语善治以良法的供给为前提。

兹列举三类充分适应数字化发展的反馈与矫正方法。可见,只有上升至趋势的趋势层面,数字化助推的社会发展才能在更长时间维度上以更具确定性的形式呈现。从未来时间站位对当下的决定生成进行反推,有助于创生主体内化增长和变异的不确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过去—未来进行选择性阻断和延伸性预判,针对数字技术的法律规制也就不再单纯是从补救恶果或避免负外部性来展开。其二是道德规训,即将正义伦理内嵌于法律创生的各个环节。

在效率上,技术黑名单修订速度远远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速度。生产关系、分配逻辑、资源配置和权力格局均将因之而调整,这是未来的规则生成范式必须与既有定式告别的时代背景。

为应对因虚实同构、算法主导、人机互融导致的规则失效、规制失范和反应迟滞等问题,以下三项功能性机制为法律创生所不可或缺。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可能时而严格、时而宽松。

意义不再与是否能够引发经验和行动上的满足相勾连,而是间接地对趋势的趋势作出反应。在实际操作层面,无数个当下消逝所形成的历史,都在某种程度上促成着选择性机制的功能发挥,即透过前语言产生的符号形式被作为经验处理的前提。

其三,数字化导致个体基于家庭和工作标准人设的整体偏离,倘若还坚守传统的法益衡量调整范式,拟定于制度和见效于社会两种标准的张力将无法消解。但就法律创生而言,道德愤慨不宜作为规则生成的出发点。在功能性上,法律创生比单纯的立法程序更能兼顾系统—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力,两者间张力的变化可能产生雪崩式的连锁反应。必须认识到,法律创生的优势,并不像传统立法那样取决于是否合目的性地生成出至少在最低层次与道德观念契合的文字规则,而取决于是否在事实上展现出持续解决特殊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在范畴和制度层次上被内化于决定生成过程之中,通过对现实反馈(法律是如何实现其功能、又是以何种意义被体验)的分析和决定,对规则生成规范进行校准和重构。

思想层面,海量的信息供给与偏狭的信息喂养共存,无孔不入的算法决策、用户侧写与内容推送,最终会让人们失去对理性的天然垄断。选择性机制的首要功能,是去除无用规范而保留有用规范。

具体而言,法律解释将在四个方面促进理念—规范—裁决的具体化过程:一是在寻求决定的结构化语境中确认规范在时间上的有效性。对于创生规则的评价方式,也将经历视角上的转换。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都规定了数据处理的最小必要原则,但这步后撤显然具有双重的道德标准,因为最小必要并不等同于没有伤害。法律创生可能被预先规划,也可能突然迫于情势所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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